同样的四瓣花,苏州与北京的截然不同结果为何?
在两个与“四瓣花”有关的法律案件中,结果却截然相反。2025年,苏州中院对LV诉茉莉奶白的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茉莉奶白的商标与LV的“四叶花卉”注册商标相似,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万元,共计1030万元,LV获胜。相较之下,2026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LV认为某注册的四瓣花商标与其自有商标相似,因而请求国知局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然而国知局并未予以支持,LV对该裁定不满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LV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了国知局的裁定,LV败诉。相同的图案,同一家企业提起诉讼,结果却截然不同。这究竟是法院存在“双标”现象吗?这两个判决表面上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涉及的类别不同,法律逻辑也有显著差异。
首先,江苏案件属于商标侵权民事诉讼,LV指控茉莉奶白“你侵犯了我的商标”,其核心在于被诉方所使用的标识与起诉方的注册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是否可能导致混淆,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此同时,北京案件则涉及商标无效的行政诉讼,LV起诉国知局称“你不应当批准这个商标的注册”,其判断核心在于争议商标和LV的引证商标在“注册”层面是否构成相似,是否应被撤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
这两类案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比对象的不同。侵权案中对比的是“被诉方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而无效宣告案中则比较的是“两个已注册商标的图样”。在无效宣告的案件中,法院还需要考虑“公共文化符号”的因素,这在侵权案件中并不涉及。苏州法院审议的案子侧重于茉莉奶白在门店、包装及宣传中的四叶花图形与LV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而北京案件则着眼于两项已注册商标的图样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判决结果的不同并非“双标”,而是因为案件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的不同。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这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许多人认为商标的近似性仅仅是“长得像”而已,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近似的过程要复杂得多。这一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立体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关键标准。第一个标准是“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的主体是普通消费者,而非专业人士;在评估时,并非用放大镜逐一对比,而是在一般注意力下获取的整体印象。“相关公众”指的是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群体,而“一般注意力”则说明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会过于仔细审视商标。
第二个标准是整体观察与隔离比对。整体观察即指审视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是仅仅孤立地看某一特征。隔离比对则是分别分析两个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是否容易混淆,而非并排对比逐一评估。原因在于,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时,通常是根据脑海中的印象来选择的,而不是现场对比两者。
第三个标准是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越高,保护范围越广。LV的四叶花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其显著性和知名度均很高,因此其保护范围也优于一般商标。这也是为什么茉莉奶白的Logo与LV的花型“有几分相似”会被判定为侵权的重要原因。
最后一个标准是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商标近似的核心不仅在于“像不像”,更在于“是否会混淆”。混淆可以表现为误以为是同一品牌、误以为两个品牌相关联,或者误以为是授权或联名等。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可认定为近似,也即构成侵权;反之,即便相似但不造成混淆,也不构成侵权。
综合应用这四个标准,才能得出商标是否近似的结论。两个四瓣花的案件结果不同,正是因为它们的具体图案、使用场合以及消费者认知各不相同,最终在混淆可能性这一关键点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LV诉国知局的案子中,公共文化符号的边界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公共文化符号是指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这些符号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公司独占,可以自由使用。
例如在传统纹样中存在的宝相花、云纹、回纹,以及太极、八卦等经典符号,都是公共文化符号。这些文化资源是任何人都能使用的,没法注册成商标。但经过创意改造的公共文化符号则是可以注册的,这意味着,在公共符号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新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后,可以获得商标注册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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